就業創業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失業人員的繳費月數核定其失業保險金期限,累計繳費每滿一年享受2個月,以此類推,最長不超過24個月。超過24個月的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限的剩余月份轉入下一計算周期,與下一計算周期合并計算。按國家規定計算的視同繳費年限與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合并計算。重復繳費的月數在核定時不重復計算。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繳費時間和標準重新計算。重新計算標準的,如后次標準高于前次尚未享受月份待遇標準的,則就高按后次失業保險金標準支付;如前次失業保險金標準高于后次失業保險金標準,則采用加權平均計算。
重新就業并參保繳費且非本人意愿失業不滿一年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