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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省教育廳印發《江蘇省教育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江蘇省教育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蘇教規〔2023〕3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基準》)發布,現就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實施辦法》《基準》是在怎樣的背景下出臺的?
行政裁量權基準是行政機關的具體執法尺度和標準,對推動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有效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落實執法為民思想具有重要意義。2022年7月,國務院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明確要求到2023年底前,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普遍建立。2023年1月,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統籌推進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蘇政辦發〔2023〕1號),要求各地各部門根據通知要求,做好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
二、教育執法部門在行使教育行政處罰裁量權時,應當綜合考慮哪些因素?
《實施辦法》明確,教育執法部門在行使教育行政處罰裁量權時,應當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方式、手段,違法行為的危害對象,違法行為的次數、規模、涉及的區域和范圍,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后果、社會影響程度,違法行為的持續時間,違法金額,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態度、措施、效果等其他應當考慮的因素。
三、教育行政處罰裁量分為哪幾個階次?
《實施辦法》明確,教育行政處罰裁量分為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是指因法定原因對違法行為不給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是指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種類或者處罰幅度,包括在違法行為受到的一種或者幾種處罰種類之外選擇更輕的處罰種類;在法定最低罰款限值以下確定罰款數額;在并處其他處罰種類時選擇不并處。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或者處罰幅度內,適用較少、較輕的處罰種類或者在一種處罰種類的法定幅度內適用較低的處罰幅度。從重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或者處罰幅度內,適用較多、較重的處罰種類或者在一種處罰種類的法定幅度內適用較高的處罰幅度。
當事人同時具有從輕、減輕、從重行政處罰情形的,教育執法部門應當結合案情綜合裁量,根據違法行為主要情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四、教育行政處罰決定在作出前是否需要經過合法性審查?
《實施辦法》明確,教育執法部門法制審核機構應當對辦案機構提出的行政處罰裁量建議是否合法、適當進行審核。
五、《基準》未規定的教育行政處罰事項裁量權基準,教育執法部門如何處理?
《實施辦法》明確,《基準》對本省行政區域內常見教育行政處罰事項的裁量權基準作出規定;未作出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和本辦法確定的原則執行。
六、各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制定適用于本行政區域的教育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嗎?
《實施辦法》明確,各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參照《基準》,結合本行政區域教育工作實際,對本地區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中的行政處罰事項制定裁量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