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增強安全生產責任意識,發揮“查處一起、震懾一批、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現將今年以來我縣查處的江蘇淮宇鑄造有限公司安全設備未正常運轉、未采取措施消除隱患、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案例予以公布,希望廣大生產經營單位以案為鑒,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切實提高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一、基本情況:2024年6月5日,淮安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盱眙縣江蘇淮宇鑄造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企業存在以下問題:1.液化氣存放使用區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2.可燃氣體報警儀未與緊急切斷閥連鎖,安全設備未正常運轉;3.中頻爐未設置應急電源,圍堰未設置于爐體外壁下方。
二、處理結果:該企業的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分別裁量,合并處罰,盱眙縣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該企業人民幣43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